意不意外判決精彩完結篇| 意外事故 的判別

怎樣才是符合保險理賠實務中「意外事故」的定義?帶你從保險判決了解保險理賠實務,跟保險管家一起分辨「意外事故」的定義!

了解過其他篇保險理賠實務判決,文章中提及到6個較具有代表性的爭論議題,讓我們再回到最初的3大核心問題:
1️⃣「○○○算不算意外事故」
2️⃣了解法院對「保險 意外事故 的定義」
3️⃣了解法院對「意外事故需要的舉證程度」

 ▍延伸閱讀:保險理賠實務判決|昆蟲類咬傷,意外險賠不賠?
 ▍延伸閱讀:保險理賠實務判決|環境變化,意外險賠不賠?
 ▍延伸閱讀:保險理賠實務判決|過敏反應,意外險賠不賠?

從判決原文來拆解意外事故問題的答案

“「意外傷害保險,係在承保被保險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之損失 」。”

💡簡單來說,並非是「疾病」原因導致被保險人傷殘或死亡,即屬意外事故。

“「而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如器官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另一則為外來事故,所謂外來事故,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 」。”

💡人會傷亡的原因僅2種,分為內在與外來事故。內在是「器官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只要不屬於前述3種,即為外來事故。

意外事故的舉證程度

只要舉證到「事故確實已經發生」,加上「依經驗法則,這樣的事故通常是外來、偶然而不能預見」,就算盡到舉證的責任。「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雖應證明被保險人係因意外事故而受傷害,惟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證明之責」。

💡有時候意外發生的當下,並非現場都有監視器或有目擊者在場,因此不一定有直接證據,能證明該事故是因為意外而造成的;所以透過此段判決原文,我們能很清楚得知法院在此舉出需要舉證程度的說明。

“「於此情形,保險人如抗辯其非屬意外,自應就其抗辯之事實(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負證明之責,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換言之,基於公平原則應減輕受益人之舉證責任;被保險人倘非老化、病死及細菌感染,原則上即應認係意外」。”

💡保險人若要針對此事件抗辯不是意外,就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是「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

(判決原文摘自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上述這些的判斷,都是基於被保險人本身健康,或者身上疾病與事故毫無關聯;否則就會像海洋弧菌的判決判斷方向類似,除了意外事故的舉證程度會加重,還要考量依一般經驗而言,一樣的意外事故會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例如:因跌倒而輕微受傷的人,通常不會死亡。

👏🏻推薦閱讀:

 ▍延伸閱讀:新聞時事|馬拉松跑者昏迷送醫,保險會理賠嗎?
 ▍延伸閱讀:新聞時事|最新10大癌症死因公布:肺癌死亡率連42年居首!
 ▍延伸閱讀:保險理賠實務判決|癌症口服標靶藥物治療,算不算化療
 ▍延伸閱讀:顱骨修復手術的醫療用藥意外事故|過敏性休克,保險賠不賠?
 ▍延伸閱讀:實支實付醫療險|2022 實支實付醫療險規劃
 ▍延伸閱讀:熱門議題|重大傷病險可以保障心血管疾病嗎?


立即追蹤【保險管家 InsKeeper】粉絲團了解更多保險資訊和時事

各種看似意外又好像不太意外的狀況,到底法院的見解是什麼?!

🙌🏻歡迎指教或分享你的心得,讓我們一同探討法院判決與保險相關議題。

保險不可怕,只要你瞭解!喜歡我們的文章的話,請按讚追蹤 InsKeeper 保險管家粉絲團 、訂閱我們,管家手把手帶你搞懂保險!

💡立即訂閱關注我們,掌握最新發表文章!

覺得法院判決內文很艱深?還想知道更多司法見解!
InsKeeper 保險管家粉絲團 定期更新 將法院判決,用淺顯易懂的白話文,讓保險麻瓜也能輕易看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