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主約失效後,附約也會失效嗎?_我買的附約也會和保單主約一起失效嗎?_InsKeeper 保險管家

一般民眾所購買的保險保單,通常由「主約」以及「附約」組合而成的保險商品。

以市面「實支實付醫療險」多為附約,因此就需要加購主約。

當「主約」失效,搭配的「附約」是否仍有效,則視情況而定。


保險可以單買附約嗎?先了解保險主約、附約

保險可以單買附約嗎?先了解保險主約、附約
Photo by Gabriella Clare Marino on Unsplash

1 個主約可以搭配多個附約,要如何搭配、可搭配的上限是多少,依各家保險公司的投保規則而定

主約

又稱為「主契約」或「主要契約」,可以向保險公司單獨投保的保單

附約

又稱為「附加契約」,須有「主約」才可以購買,無法單獨投保的保單

🙋🏻‍♀️主約可單獨購買,附約不能單買,一定要有主約才能買附約。

主約失效後終止,可能影響附約能否存續的狀況

主約失效後終止,可能影響附約能否存續的狀況
Photo by Markus Spiske on Unsplash

身故

主約的被保險人身故後,被保險人有為配偶/子女加保的附約。

完全失能

保險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後,主約依保單條款而終止。

罹患特定傷病、重大傷疾病或重度癌症

主約於一次性給付特定傷病、重大疾病後而終止。

理賠總額達上限

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達主約上限。

滿期

長年期的主約滿期,或是一年期的主約期滿,而且已屆滿最高續保年限。

自行終止契約

像是以儲蓄險當主約,附約就會終止。

附約效力依附條款:主約失效後,附約也隨同失效

附約效力依附條款:主約失效後,附約也隨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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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附約在投保時,需要依附在主約下才能成立。

所以保單條款中也常會明文約定,“於主約終止、撤銷、解除或因其他原因消滅後,附約也因此失其效力”。

這種主約「不見」,附約也會連同失效的保單條款,實務上稱為附約的「效力依附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當主約失效,附約是否仍有效,常引起保戶和保險公司雙方爭議。

即使附約中包含「效力依附條款」,未違反法律上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不過,就法界人士認為不妥,仍因就個案討論。

保險公司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主約,附約的效力爭議

保險公司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主約,附約的效力爭議
Photo by Max Bender on Unsplash

主附約形式的保單優點在於,主約和附約所承保的保險事故分別獨立,民眾可根據自身需求購買適合的投保組合。

實務上,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以投保時違反據實告知義務為由而解除主約時,附約是否需要與主約共存亡,常引發爭議不少爭議。

對此,民事法院概略有 2 種看法:

1️⃣主約消滅後,附約隨之失效

部分判決,從附約「從屬性」的角度立論,認為保險契約既然已經明文約定附約的「效力依附條款」。

🌰例如,保單條款出現:
-主契約消滅,本附約效力應即終止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之效力同時停止
-主契約終止、解除或消滅時,本附約亦隨之消滅
或諸如此類的文字。

在這種情況下,主約因違反告知義務被解除時,自應依循雙方契約的締結內容,附約亦隨之失效。

 ▍參考資料:新竹地院 109 年度保險字第 2 號、花蓮高分院 98 年度保險上字第 1 號、台北地院 94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9 號等民事判決

2️⃣主約消滅後,附約不隨之失效

部分判決指出,如果保單條款沒有約定主約效力停止、或消滅後,附約也跟著失效,即表示主約和附約都是各自獨立存在的契約。

所以,即使主約因未能履行告知義務而消滅,附約的效力也不受影響。

 ▍參考資料:台中地院 91 年度保險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另外,在保單條款已明文約定,附約因主約遭解除而失效的情況下,曾有判決認為,如果附約的危險事故發生與違反告知義務間不具因果關係時,這種附約的效力依附條款,即屬加重被保人或要保人的說明義務,而顯失公平。

依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所列事由,該條款應歸於無效,使主約消滅後,附約不會同其命運。

 ▍參考資料:桃園地院 101 年度保險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主約消滅後,附約不隨同失效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主約消滅後,附約不隨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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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的概念

主約終止後,往往會影響附約的存續。

有些保單的附約終止條款,附約並非立刻會停效,而是當主約終止後,附約效力會等到已繳當期保費期滿後才終止。

但許多民眾還是會擔心有保障不足的問題,為了解決此問題,現大多保險公司已在保險商品中,推出「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意即當主約滿期、或終止時,附約仍可以繼續繳費延續效力。

目前常見的「附約延續批註條款」內容,一般會約定主約終止後,在一定的時間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或經保險公司同意並繳交保費,才可以延續附約的效力。

💡實際上詳細附約延續條件,以及哪一些指定險種可以延續附約,得回歸各家保險公司於契約中所載明的「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為準。

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的附約延續要求

除了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以外,為了保障民眾權益,金管會也透過《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97 點的規定,逐步擴大附約延續的範圍,要求保險公司在主約終止時,在特定條件下,仍有義務讓保戶有選擇是否延續附約的權利。

其規定內容如下:

1️⃣長年期附約

得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並應將處理方式載明於契約條款,但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另外,已繳費期滿者(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被保險人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約終止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主約因遭強制執行終止而附約無解約金、主約因遭強制執行終止且足以清償債務而附約有解約金,不得終止。

2️⃣一年期附約

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並應將處理方式載明於契約條款,但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另外,主約因遭強制執行終止者,該附約不得終止,但續保期間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主約原保障期間與該附約最高續保年齡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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