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權利濫用|保險上的「權利濫用」是怎麼回事?
「 權利濫用 」指權利的行使是以加損害於他人為主要目的,而非原本這個權利被賦予的目的。訂立契約時,「保險人」亦應盡到調查「要保人」危險評估之義務責任。不能在「要保人」投保壽險,「保險人」收取保費後,「要保人」於核保期間身故,「保險人」立即否定表示不承保,或認定其屬告知義務的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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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濫用 」指權利的行使是以加損害於他人為主要目的,而非原本這個權利被賦予的目的。訂立契約時,「保險人」亦應盡到調查「要保人」危險評估之義務責任。不能在「要保人」投保壽險,「保險人」收取保費後,「要保人」於核保期間身故,「保險人」立即否定表示不承保,或認定其屬告知義務的違反。
各家公司的「 附加費用 」不一,保戶可透過該指標,估算有多少錢入了保險人的口袋,並依此判斷業者所提供的服務與保障是否值得;「附加費用率」愈高,保險給付的純保費比率就愈低,更不會是日後的保價金。要注意的是,別為了「比較費率」卻因此忽略保單的商品內容,會因為被保險人本身的條件差異而不同。
保單紅利 的來源。「保險」是透過「危險共同團體」的概念來分攤個人風險的制度,換句話說,就是大家將一筆錢拿出來,作為保險給付用的資金,而「保險人」則是這筆資金的管理員,並且透過這筆資金部份支付給管理員作管理費,但是,不只是靠部份資金獲利而已,還會因為「各差益」之間的差異造成盈餘或虧損。
契約解除 的定義。不是一般俗稱的「解約」 ,而是指「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中間繳納的保費不會返還,稱為「契約解除」。與契約終止的差異,就是一般俗稱的「解約」 ,契約終止後不具有效力,雙方就無須再履行義務與享有權利。
契約停效的定義。當契約的效力停止時,雙方(要保人與保險人)停止履行義務及享有的權利。「契約停效」期間,契約效力屬「暫時停止」的狀態,原契約效力有可能再度恢復,稱為「契約停效」。契約復效的申請。若要保人欲向保險公司申請將「停效的契約」恢復原契約效力,稱為「 契約復效 」。
何謂 契約效力 ?依法成立的契約,訂約雙方依契約內容履行義務或享有權利,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的法律拘束力,稱為「 契約效力 」;保險契約的法律效力狀態有哪些? 一、契約生效要件。二、契約無效要件。三、 契約效力 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