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因為感到身體不適、睡眠不好、或心理壓力大,去看精神相關門診諮詢、診療。
也有部份看過身心科或精神科後,擔心想買保險會被保險公司拒保、碰到不好的保險經驗。
想買保險,但有看過身心科會受影響嗎?我們需要先從保險法的告知義務談起。
看身心科會影響保險嗎?買保險前要了解的告知義務
“健康告知書絕對要有問必答”
一般在投保的時候,通常保險公司會要求保戶提交「健康告知書」,內容為要保人/被保險人需主動透露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
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規定,保險公司透過這份書面文件進行詢問,可以要求保戶提供下列醫療紀錄與就診紀錄:
- 過去 5 年內是否曾因患有「精神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過去 2 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 過去 1 年內是否曾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最近 2 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類似上面這些問項,都可能有與身心科或精神科的就診原因有關的問題。
🙋🏻♀️提醒各家「健康告知書」的實際內容會有些許差異。
▍延伸閱讀:保費刷哪張卡?2024 繳保費信用卡推薦
為何需要針對健康告知書回答?
之所以要利用「健康告知書」了解保戶的狀況,主因是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契約。
現行保險法已明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參《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
保險契約因第 64 條第 2 項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的保險費。(參《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負有據實告知義務的責任。
如果沒有據實告知,2 年內被保險公司發現,輕則保險契約被解除,甚至還可能造成保費拿不回來的嚴重後果。
所以,對於「健康告知書」的內容,必須要誠實以對,以免得不償失。
🙋🏻♀️超過 2 年雖不能解除契約,但並不代表保險公司會賠。
▍延伸閱讀:想要規劃醫療險但沒方向?保險規劃的 3 大重點
▍延伸閱讀:保險找誰買?一次比較各種管道優缺點!
健告書的精神病 vs 精神疾病差異
現代人生活環境壓力大,因失眠、情緒不佳,到身心科、精神科就診的情形屢見不鮮。
當有相關的就醫紀錄,對於「健康告知書」所列的其中一個問項,“過去 5 年內是否曾因患有「精神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應該回答「是」或「否」,須就「精神病」的概念加以理解。
總而言之,若在過去 5 年內曾因「精神病」就診,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不過,如果是因「精神疾病」而就醫,則不在告知義務的範圍之內。
原因在於,「精神病」和「精神疾病」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概念上仍存有區別。
法律定義上,「精神疾病」涵蓋多種分類,例如精神病、精神官能症、物質使用障礙症(酒癮、藥癮),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精神疾病,範圍相對較廣泛。
另一方面,「精神病」可視為「精神疾病」概念底下的一個特定子分類,其範圍相對較為狹窄。
法院怎麼看精神疾病、精神病定義?
有法院判決認為,“依據修正前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1 款(現已修正並改列為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2 項)之定義:
一、精神疾病:
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可知「精神病」有其定義,並非可泛指所有精神疾病,「廣泛性焦慮症」只是「精神疾病」其中一種,然而並非即為「精神病」。
因此,被保險人曾經診斷患有「廣泛性焦慮症」,亦不是屬於患有「精神病」。
自無理由認為其於投保時,係患有精神病,是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就保險公司詢問過去 5 年內、現在是否仍患有「精神病、精神官能症、憂鬱症」等節均答「否」,並未違反告知義務。”。
▍參考資料: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實務建議投保前先確認診斷證明書、了解使用藥物範疇
在保險實務中,保戶是否因「精神病」或「精神疾病」而就診,實屬事實認定的一環,需要依個案進行判斷。
若根據健保資料或醫師處方顯示,保戶使用的藥物屬於「精神病」範疇,可能被視為因「精神病」就診,而需要履行告知義務。
為降低不確定性,建議在投保前取得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仔細查閱是否記載有「精神病」或「非精神病」的註記,同時向醫師確認是否曾開立過「精神病」患者所使用的藥物。
憂鬱症怎麼理賠?投保前、或投保後罹患有差嗎?
投保後經醫師診斷憂鬱症,獲得理賠的機會較高。若投保前已罹患憂鬱症,因尚未確定診斷,可能引起投保爭議。
投保後罹患憂鬱症
憂鬱症如經醫生診斷已經達到精神疾病的程度,且是投保後才確診者,仍有獲得理賠的機會。
有投保醫療險的保戶,如果因為罹患精神疾病而「全日住院」,基本上可依醫療險的保單內容,申請住院項目的保險金理賠。
保險公司會針對「有無正式辦理住院手續」、「有無經醫師診斷為因為疾病或是意外傷害必須住院」,以及「有無確實有在醫院接受治療」等 3 大條件進行評估,再依照實際住院天數給付保險金。
有投保重大傷病險的保戶,如果自身的憂鬱症狀況,已經符合「治療 6 個月以上」、「影響工作、社交功能」、「併有精神病症狀」這 3 大條件,基本上即可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由於「重度憂鬱症」在全民健保的重大傷病範圍中,歸類為「慢性精神病:情感性疾患」,在領取重大傷病證明後,再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傷病險的理賠,也可以彌補長期治療期間的開銷。
投保前已罹患憂鬱症
醫學實務上,通常是當身體有症狀後才會去看醫生。
從臨床症狀出現,到確診之前的這段時間所投保的保單,常因為醫師尚未做出診斷結論,造成保戶與保險公司所認知的確診日期出現落差,因而發生帶病投保的爭議。
保險實務上所謂的「已在疾病」是指投保時已罹患且尚未痊癒的疾病。
依《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此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杜絕帶病投保,避免逆選擇的發生。
單從這條法條的文義來看,只要投保時所罹患的疾病尚未痊癒,保險公司似乎就可以主張拒賠;但司法實務上,為保護善意的被保險人,曾做出有利保戶的判決。
法院認為《保險法》第 127 條所稱「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應限縮解釋為該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參見台中高分院 105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7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359 號民事判決)
考量一般人通常沒有醫學專業背景,在醫生診斷確認罹病前、或經過精密儀器檢查前,確實有可能在不知道罹病的狀況下投保。
目前已有法院把保戶是否善意投保當作審查重點,假使保戶無法從外觀、或其他外在跡證判斷是否罹患疾病,保險公司也不太能任意認定保戶故意隱滿病情而拒賠。
只要不是明知被保險人罹病而投保,基本上都有探討理賠與否的空間,進而爭取合法權利。
💡保險理賠案件,經常涉及專業醫療知識與複雜的保險契約,如果你遇到保險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推薦閱讀:
▍延伸閱讀:有痔瘡還可以買保險嗎?已痊癒需告知嗎?未來會理賠嗎?
▍延伸閱讀:罹癌用藥醫療實支保險不理賠?癌症保險規劃推薦
▍延伸閱讀:心肌梗塞出車禍,意外險不理賠怎麼辦?法院判決的勝敗重點
▍延伸閱讀:想要規劃醫療險但沒方向?保險規劃的 3 大重點
▍延伸閱讀:當戰爭發生要打仗,我的保險怎麼辦?會理賠嗎?
▍延伸閱讀:解析實支實付醫療險改革,是否影響現有的保單!
▍想追蹤更多關於保險的資訊、時事,歡迎加入關注我們!
保險不可怕,只要你瞭解!喜歡我們的文章的話,請按讚追蹤 InsKeeper 保險管家粉絲團 、訂閱我們,管家手把手帶你搞懂保險!
👋🏻逛逛網站就能完成醫療險比較和免費理賠試算!歡迎上 InsKeeper 保險管家官方網站 體驗看看!
💡立即訂閱關注我們,掌握最新發表文章!
▍封面背景圖片:Photo Source xFr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