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應盡到據實說明之義務責任,涉及到「保險人」判斷「要保人」的危險評估,即使是危險發生後,如未「據實說明」,「保險人」可拒賠且得解除契約。
在保險鬼故事保險人預收保費提及到「權利濫用」,但不論是「保險人」或「要保人」都有可能是濫用權利者,這堂課要來探討「權利濫用」是怎麼回事?
「權利濫用」到底是何意?
法學名詞,指權利的行使是以加損害於他人為主要目的,而非原本這個權利被賦予的目的。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參照─民法第148條
🌰舉例來說:「小管被老師指派為班長,管理班上秩序,結果小管卻命令同學去福利社給自己買最對味的麥○奶茶」;即是「權利濫用」。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參照─保險法第64條
曾有不肖的 「要保人」 隱瞞告知,重病投保壽險,投保後沒半年即身故,拖到滿兩年,才申請理賠!想故意利用「保險人」解除權已過兩年(除斥期間)的規定,來「詐」領保險金;當然,最後法院判決是不用理賠。
👩🏻🏫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人」的解除權有兩年的限制,契約訂立後超過兩年,即使有發現「要保人」隱瞞告知,也不能解除合約。
另外也有曾提過的判決案例,「保險人」利用 「核保權」 ,來規避理賠的義務,也是被法院判要理賠,甚至被「名留青史」,讓大家看壞孩子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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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有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則有調查義務。”
訂立契約時,「保險人」亦應盡到調查「要保人」危險評估之義務責任。不能在「要保人」投保壽險,「保險人」收取保費後,「要保人」於核保期間身故,「保險人」立即否定表示不承保,或認定其屬告知義務的違反。
💡結語:「保險」是個危險共同團體的制度,每位要保人都是這團體的一份子,如有一方濫用權利,會造成其他人的損失,因此不僅「要保人」應「據實說明」,「保險人」也應盡到調查並核實「要保人」危險評估之義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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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名詞參考來源:司法院的裁判書用語辭典|權利濫用
▍封面背景圖片:Photo by Bill Oxford on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