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足強制險不足的部份「第三人責任險」
「強制責任險」僅保障他人體傷(限額內理賠醫療費、失能或死亡),當「強制責任險」不夠賠,或是造成對方財產損害(例如:車體損傷)就需要靠「 第三人責任險 」補強!一、「 第三人責任險 」的「第三人」是指哪些人?二、與「強制責任險」有何不同?三、第三人責任險」保障內容?
保險白話文 用最簡單易懂的方式,讓你能輕鬆了解保險名詞以及保險小知識,就算你是保險小白或麻瓜也能輕易看懂。
「強制責任險」僅保障他人體傷(限額內理賠醫療費、失能或死亡),當「強制責任險」不夠賠,或是造成對方財產損害(例如:車體損傷)就需要靠「 第三人責任險 」補強!一、「 第三人責任險 」的「第三人」是指哪些人?二、與「強制責任險」有何不同?三、第三人責任險」保障內容?
汽機車在路上行駛,不管多小心,還是有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傷害,因此法令規定每位所有汽/機車的駕駛者,必須投保 強制責任險 ,負起用路責任。使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獲得基本的保障,補償治療費用、失能或身故等狀況;大幅減輕發生車禍後傷者的負擔。
「 駕駛人傷害險 」、「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與「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看似名稱相同,實際保障範圍有差。前者是附加於「強制險」,後者則附加於「任意險」,雖然兩者附加保險皆稱為「駕駛人傷害保險」,但是在不同險種下被附加,其承保的範圍可差得遠!
何謂「 承保範圍 」?即為保險契約的「保障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對此承保並負理賠責任,稱為「承保範圍」!簡單地說,就是保險的保障項目,保險人會在何種狀況或範圍才會理賠。有理賠的是承保範圍,沒有理賠的一定不在承保範圍內嗎?
「 特約條款 」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特別規定」,更是一種保險人危險控制的手段。包括「對過去的保證」、「對現在與未來的約定」。一、何謂「 特約條款 」?除保險契約的基本條款外,保險人針對承保範圍與被保險人額外的約定(義務),若被保險人違反此約定,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何謂「 契約撤銷權 」?根據金管會規定,可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向保險人行使「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提出申請,就能夠無條件全額退還所繳的保費,稱為保險的「猶豫期」!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為「契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依照簽收日的隔日零時起(當日凌晨12點)。
何謂「 保單批註 」?不在既有保單契約內的變動,承保條件、承保範圍、繳費方式…等,跟原契約有不同的地方,經當事雙方同意後發生效力,該變動紀錄文件即為「批註」。舉例「投保時大家討厭遇到的保險人要求增加保費或者除外;以成立的保單,變更的條文內容經過雙方同意後,製作成批註書或批註單。」
「 除斥期間 」指在權利可以使用的期間,若權利不使用達一個期限後,就不能使用這個權利。白話就是,保險人可以因為要保人的不實告知「解除契約」,但是依據《保險法》規定,在保險人知道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或從契約訂立起算2年,必須在這段期間內才能「解除契約」,超過時個期限的話就不能解除。
何謂「 告知義務 」?保險制度的維繫,必須仰賴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 ;但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只有被保險人自己了解,所以規定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須盡到「告知義務」之責任,投保時針對要保書的問題應「據實回答」,讓保險人可以對風險做正確的評估。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要保需求,「保險人」評估後報價,經核保單位確認,再向其收取款項,最後確認已繳款,「保險人」 才印出正式保單(契約成立)及收據予 「要保人」,稱為「 見費出單 」。白話就是「見到保費,才出保單給你!」目前以財產保險使用為大宗,人壽保險還是確定核保後才收費。